瘟疫论

此《瘟疫论》为明末医学家吴有性(字又可)著。全书分两卷,上卷五十篇,阐述瘟疫之病因、病机、证候、治疗,并从多方面论述温疫与伤寒的不同。下卷三十五篇,论述温疫的兼证,有数篇论述温疫名实和疫疬证治。后附补遗一卷。此本大致为清乾隆时期天都黄晟校刊醒医六书本。

《温疫论》亦作《瘟疫论》是一部中医药防治温疫病的专著。吴有性对瘟疫病因和传染途径的认识,较之前人有较大突破。从而为传染病的认识和治疗开创了新的途径。吴氏参考古今医案,创造了一些实用有效的治法。并将个人心得及平日所用有效方法,于崇祯十五年(1642)著成本书。上卷载文 50 篇,阐发温疫病因、病机、证候及治疗,论述温疫与伤寒不同之理;下卷载文 35 篇,叙述温疫各兼挟症。指出了瘟疫与伤寒的鉴别和治法,详细记载了瘟疫病因、初起、病机、传变途径、发病规律及治疗方法。创 “温疫疠气” 病因学说,认为疫病是由戾气从口鼻侵入体内引起,用药可制服。戾气不同,引起的疫病不同,侵犯的脏腑亦不同。且痘疹与疔疮的化脓感染亦由戾气引起。见解独到,发展了古代六淫致病学说,在世界传染病流行病史上处于领先地位。本书亦很重视热性病的食疗,载有 “论食” 一节。(介绍参考

据《吴江县志》记载,在《温疫论》成书的明崇祯时期,吴县连年发生疫病流行,一巷百余家,无一家幸免;一门数十口,无一口幸存。吴又可在《温疫论》原序中说 “崇祯辛巳,疫气流行,感者多,于五六月益甚,或合门传染。其于始发之时,每见时师误以正伤寒法治之,未有不殆者……医者彷徨无措,病者日近危笃。病愈急,投医愈乱。不死于病,乃死于医;不死于医,乃死于古册之遗忘也。” 他在这样的环境中,深感当时医学的不足,发出 “守古法则不合今病,舍今病而别搜古书,斯投剂不效……千载以来,何生民之不幸如此” 的感叹,因此在临床实践中 “静心穷理,格其所感之气、所入之门、所抵之处,与夫传变之体”,著成《温疫论》,提出必须从病因到治疗对温病与伤寒作明确区分。(介绍参考

年希尧序、醒医六书瘟疫论引、附按、跋

上卷:原病、温疫初起、传变不常、急证急攻、表里分传、热邪散漫、内壅不汗、下后脉浮、下后脉复沉、邪气复聚、下后身反热、下后脉反数、因证数攻、病愈结存、下格、注意逐邪勿拘结粪、蓄血、发黄、邪在胸膈、辨明伤寒时疫、发斑战汗合论、战汗、自汗、盗汗、狂汗、发斑、数下亡阴、解后宜养阴忌投参术、用参宜忌有前利后害之不同、下后间服缓剂、下后反痞、下后反呕、夺液无汗、补泻兼施、药烦、停药、虚烦似狂、神虚谵语、夺气不语、老少异治、妄投破气药论、妄投补剂论、妄投寒凉药论、大便、小便、前后虚实、脉厥、脉证不应、体厥、乘除

下卷:杂气论、论气盛衰、论气所伤不同、蛔厥、呃逆、似表非表,似里非里、论食、论饮、损复、标本、行邪伏邪之别、应下诸证、应补诸证、论阴证世间罕有、论阳证似阴、舍病治药、舍病治弊、论轻疫误治每成痼疾、肢体浮肿、服寒剂反热、知一、四损不可正治、劳复、食复、自复、感冒兼疫、疟疫兼证、温疟、疫痢兼证、妇人时疫、妊娠时疫、小儿时疫、主客交、调理法、统论疫有九传治法

补遗:安神养血汤、疫痢兼证、小儿太极丸

卷首题:具區吳有性又可甫著天都黃晟曉峰校刊

吴有性,字又可,号淡斋,江苏吴县人,明末著名医家。其著作《温疫论》一书,开中医探讨传染病学研究之先河。他提出温疫是由一种不可见的异气所导致,由口鼻而入,与现代的病菌学、病毒学说接近。他启发了清朝的温病学派。

黄晟,字东曙,号晓峰,别号退庵,安徽歙县人,迁居扬州。

  • 刊印信息

    清乾隆时期天都黄晟校刊醒医六书本

  • 行款版式

    框 20.1x 15.5 厘米,半叶九行,二十字。白口单鱼尾,四周单边。

  • 序跋信息

    年希尧序、醒医六书瘟疫论引(崇禎壬午仲秋姑蘇洞庭吳有性書於澹澹齋)
    附按、跋

  • 收藏来源

    此为庆应义塾大学图书馆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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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瘟疫论. 上下卷. 附补遗. 明. 吴有性著. 清乾隆时期天都黄晟校刊醒医六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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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风行草偃
    风行草偃 说道:

    刚看完《大明劫》这部电影,就是讲的主角吴有性(字又可)在明末孙传庭军中治瘟疫,可惜人的瘟疫能治,国家染上了疫病难治,也应了题名正是 “大明的劫数”。古人也在摸索中前进,对瘟疫的认知不断的增加,一旦发生了瘟疫,就是一个村直接封禁,最后全村死绝,这种代价不可谓不大啊,庆幸生在新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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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旭公子
      旭公子 说道:

      书格的书都可以印,公开版权的,如果做商业用途的话,保险起见建议你你咨询一下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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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曾
        未曾 说道:

        感谢 旭公子 详细回复。虽然公开版权的书籍图片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
        但对于其数字影像而言,由于书籍藏品本身由博物馆/图书馆收藏、保管,数字影像由博物馆/图书馆出资制作,博物馆/图书馆有权针对数字影像的商业性使用收取合理的费用。

        因此,如果需要出版或商用请通过官方途径申请使用。
        庆应义塾大学图书馆的说明,可参阅
        dcollections.lib.keio.ac.jp/en/about

        回复
    • 旭公子
      旭公子 说道:

      公共版权领域的书籍(参照标准 伯尔尼公约 [x]
      关于保护的期限,一般规则是必须保护到作者死后 50 年为止。但是,该一般规则也有例外。对于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地向公众提供以后 50 年,但如果假名使作者的身份确定无疑,或作者在有效期内公开了其身份,则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适用一般规则。对于音像(电影)作品,最短的保护期为作品向公众提供(“发行”)以后 50 年,或者未向公众提供的,为作品完成以后 50 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最短期限为这类作品完成以后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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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旭公子
      旭公子 说道: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 年)提要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该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 对于起源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即作者为该国国民的作品,或首次发表是在该国发生的作品),每一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 原则)。[1]

      2. 保护的取得不得以办理任何手续为条件(“自动” 保护原则)。 [2]

      3. 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的 “独立性” 原则)。不过,如果某缔约国规定的保护期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最低期限更长,作品在起源国不再受保护的,可以自起源国停止保护时起,拒绝予以保护。[3]

      保护的最低标准涉及应受保护的作品和权利,以及保护的期限:

      a. 必须加以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本公约第 2 条第 (1) 款)。

      b. 除若干允许的保留、限制或例外以外,以下各项权利必须被视为专有的许可权:

      翻译权;
      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编排的权利;
      戏剧、戏剧音乐、音乐等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权;
      对这类作品的演出进行公开传播的权利;
      广播权(缔约国可以只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规定许可权);
      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复制权(缔约国可以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但条件是,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缔约国也可以对音乐作品的声音录制品规定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
      以作品为基础制成音像作品的权利,以及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或向公众传播该音像作品的权利; [4]
      本公约还规定了 “精神权利”,即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篡改、删改或其他修改、或与作品有关的将有损于作者名誉或名声的其他毁损行为的权利。

      c. 关于保护的期限,一般规则是必须保护到作者死后 50 年为止。但是,该一般规则也有例外。对于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地向公众提供以后 50 年,但如果假名使作者的身份确定无疑,或作者在有效期内公开了其身份,则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适用一般规则。对于音像(电影)作品,最短的保护期为作品向公众提供(“发行”)以后 50 年,或者未向公众提供的,为作品完成以后 50 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最短期限为这类作品完成以后 25 年。 [5]

      《伯尔尼公约》准许对经济权利规定某些限制或例外,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也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这些限制通常称为对受保护的作品的 “自由使用”,是在第 9 条第 (2) 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复制)、第 10 条(引用和以教学示例方式使用作品)、第 10 条之二(报刊文章或类似文章的转载和在时事报道中使用作品)、第 11 条之二第 (3) 款(为播放而制作暂时录制品)中规定的。

      《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的附录还准许发展中国家为在某些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情况下翻译和复制作品而适用非自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不经权利人授权进行所述的使用,但要支付法定的报酬。

      伯尔尼联盟设有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联盟中凡至少遵守斯德哥尔摩文本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的成员国均为大会成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从伯尔尼联盟的成员中选举产生,但瑞士例外,瑞士是当然成员。

      WIPO 秘书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中涉及伯尔尼联盟的部分,由伯尔尼联盟大会负责制定。

      《伯尔尼公约》于 1886 年缔结,1896 年在巴黎修订,1908 年在柏林修订,1914 年在伯尔尼补充完备,1928 年在罗马修订,1948 年在布鲁塞尔修订,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1 年在巴黎修订,并于 1979 年修正。

      本公约对一切国家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 WIPO 总干事保存。 [6]

      [1]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对那些非《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亦具约束力。此外,TRIPS 协定规定了 “最惠国待遇” 的义务,根据此项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利益,亦须给予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民。应该指出的是,延迟适用 TRIPS 协定的可能性,不适用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2] 同上

      [3] 同上

      [4] 依 TRIPS 协定,对计算机程序和一定条件下音像作品的专有出租权,必须予以承认。

      [5] 依 TRIPS 协定,任何不以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的保护期,必须为作品首次经许可发表起至少 50 年;或者作品未被许可发表过的,为作品完成起至少 50 年。但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

      [6] 应该指出的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即使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亦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法规定,不过,非《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世贸组织成员不受《伯尔尼公约》精神权利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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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燃犀小医童
    燃犀小医童 说道:

    这疫情期间,我只有想到 2 本书有用,一个是瘟疫论,一个是王阳明全集。没想到老师居然更新了,知音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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